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以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执纪、执法实践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㈠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员。
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包括三类:
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中共南京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供稿)
